三亿体育官网入口“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4.《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十九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方案,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办理:(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干流、湖泊上,由省以上审批立项或者涉及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他项目,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二)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第五条第二款:“本省管理的小清河、大沽河、潍河、大汶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沂河、沭河、泗河、梁济运河和南四湖的流域防洪规划及跨上述河道流域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5.《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9)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协议。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7.《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水利工程重要程度和建设项目规模,实行分级审查许可。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审查许可我省境内有关河道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干流、湖泊上且由省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设区市际边界河道的边界段(处)及其上下游各5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许可。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具体权限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许可的文件;(二)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设方案(含图纸);(四)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五)根据需要编制的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作出的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承诺函;(七)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中型或者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其他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表。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应当符合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和有关规范、技术要求。编制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的单位,需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1、本省管理的小清河、大沽河、潍河、大汶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沂河、沭河、泗河、梁济运河13条河道干流和南四湖上且由省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设区市际边界河道的边界段(处)及其上下游各5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不属于前述审批范围也不属于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但在胶东调水、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特殊环节:组织听证(2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申请人承诺对报告10个工作日完成修改的,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为30个工作日)。
2.审批机关受理审查,视情况组织听证、专家评审(包括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或书面函审、申请人修改方案、窗口复核),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