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亿体育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公司新闻     |      2023-05-26 19:15

  三亿体育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适用本规定,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管工作。

  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对区级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违反本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运用调查统计、分析测算等方法编制和发布计价标准,并根据国家规定、施工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组织采集全过程造价数据,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应用平台。

  建设、发改、财政、交通、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建筑工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共享各自职责范围内产生的工程造价相关数据。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专门刊物按月发布与本部门公开网站适时发布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准确发布价格指数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价格信息发布方式。

  价格信息未包括且未经公开招标竞价的材料、设备,合同估算价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当根据询价采购相关规定,采用公开透明、充分竞争的方式确定价格,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按市造价管理机构认定的方法和规则,定期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工程中标下浮率,供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各参与主体参考使用。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编制计价标准以及发布价格信息的需要,采集施工消耗量数据、造价成果文件、市场交易价格以及其他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

  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有编制人、复核人和批准人的签名,加盖编制人和复核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所在单位公章方可对外提交。

  (三)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概算、施工现场条件、施工工艺、计价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

  (五)招标控制价:根据施工图预算或者设计概算、招标文件、计划工期、工程实际、计价标准、价格信息、工程量清单等编制;

  (六)投标报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现场条件、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编制;

  (七)工程变更价款:根据工程变更指令、设计变更以及合同约定的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程序和时限等编制;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各个阶段进行经济性分析,在满足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营维修成本等因素,运用限额设计、价值工程等方法进行设计比选,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

  第十九条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时,相关单位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限额设计指标、节能减排指标以及施工图预算是否超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工期标准确定合理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于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市场价格上涨或者下跌超过百分之五时,发承包双方按照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的维修、拆除方案,应当在保证建筑物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和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循环利用的原则进行制定,降低维修、拆除成本,合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五年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区造价管理机构履行有关造价监管职责时,应当按照标准化要求,执行全市统一的审核项目、审核方法和审核时限。

  造价管理机构、政府投资评审机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建立造价成果文件审核及审查结果、工程变更备案和招标控制价等信息共享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工程,依法办理完成直接发包审批或报建审批手续,且合同造价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成果文件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审核:

  投资来源是市级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报送市造价管理机构审核;投资来源是区级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报送区造价管理机构审核。投资来源复杂或者其他难以根据投资来源直接确定审核的造价管理机构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核机构。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导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将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造价成果文件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审核。

  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造价管理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主要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将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送审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专业机构协助造价审核工作,但不得因此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

  (二)审核竣工结算,造价在五千万元以下的,时限为四十五日;造价在五千万元以上的,时限为六十日。

  第三十一条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以及审核结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网站予以公示,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编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及合同正负面清单订立合同。

  第三十三条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生工程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审计、财政、交通、水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发现工程造价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从业。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注册范围内执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造价咨询单位及其执业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记录和公示不良行为。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以及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保证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严格控制质量偏差。

  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偏差率,不得超过按照计价标准、合同计价原则规定计算的百分之五。

  第四十条造价咨询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造价咨询单位经营行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造价咨询行业联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违反询价采购相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招标控制价偏差率超过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计算的百分之五的,按照下列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进行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相关造价成果文件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不配合检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偏差率超过按照计价标准、合同计价原则规定计算的百分之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对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进行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经审核发现造价成果文件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造价情况,并且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偏差率超过按照计价标准、合同计价原则规定计算的百分之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指使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或者造价执业人员压低或者抬高造价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经审核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增工程量、虚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等方式出具或者签署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指使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或者造价执业人员出具或者签署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除依法进行处罚以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和公示其不良行为。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