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亿体育官网入口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参与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工程项目的投标。
对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企业,允许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以及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互跨专业参与同等级工程投标。
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自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再需要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参与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工程项目的投标。
对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企业,允许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以及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互跨专业参与同等级工程投标。
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自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再需要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2019年7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对《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 总承包企业 , 承接 资 质类别内上一等级 的工程项目;
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 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 ,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 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对跨资质类别、等级承接工程项目,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控制不能满足承发包合同约定的,要及时责令整改、撤换,取消相关建筑业企业跨资质等级、类别承揽业务资格,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切实把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落地,推动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现就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作如下通知:
一、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
企业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履约保证金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
二、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1.具有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任意一项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备与拟承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力量。
2.能够根据拟承包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等,配备专业配套、人员数量满足要求的项目管理班子,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能够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履约保证金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且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在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一等次。
1.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且注册在拟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并与该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关系。
3.注册执业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担任施工项目经理的工程未发生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1.建设单位在发包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时,不得排斥符合本条(一)(二)款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参与竞争。
2.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招标文书中,应给予上述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的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同等待遇,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不得区别对待。
3.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对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按照同一标准考察、审核、评定,不得要求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的单位提交企业初始业绩。
(一)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自行施工,不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资质,暂估价部分必须招标的工程除外。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未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承接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三)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且不高于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得另行发包,也不得强制要求总承包企业分包。
(二)“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重大”的标准规模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三)建设单位在发包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时,不得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提交企业初始业绩,但应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具有同类别同等级(或以上)工程的有效业绩,并将个人业绩与企业业绩同等对待。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调整优化招标投标、开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落地。
(二)在招投标等承发包监管环节,要加强对发包(招标)公告、报名条件、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及时责令整改。对符合本通知要求承发包的工程项目,要及时予以办理开工许可。
(三)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建筑业企业跨资质类别、等级以及初次承接的工程项目,强化监管和服务,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力度,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对跨资质类别、等级承接工程项目,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控制不能满足承发包合同约定的,要及时责令整改、撤换,取消相关建筑业企业跨资质等级、类别承揽业务资格,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必须招标。
6.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7.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相关信息的,要确保和在第6条规定平台发布的信息一致。
9.招标公告、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10.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参与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工程项目的投标。
11.对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企业,允许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以及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互跨专业参与同等级工程投标。
12.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自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再需要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14.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从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和抽取系统停止使用。
16.各级住建部门协助做好评标专家业务培训、行为考核、动态管理等日常工作。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应对评标活动进行一标一评,评价结果作为专家评价考核的重要参考。
17.各级住建部门招投标监管人员应加强对评标专家日常行为的监管。严禁评标专家在公共社交网站、媒体、平台,如微信群、朋友圈、QQ群、个人微博等,通过图片、暗语等方式故意泄露评标任务,一经查实,取消本次评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8.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监管职责不变、工作流程不变,按照属地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派员实施现场监督或在线电子监督,并依法查处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9.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20.鼓励各地在评标过程中实行招标代理在线服务模式,对招标代理行为实施全程音像记录。对招标代理人员进入开标评标现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派员实施现场监督。对现场存在传送暗语、倾向性提示、规避音像设备监管等行为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在后续评标活动中禁止该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进入现场。
22.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26.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7.全面推行招投标全过程线上运行,实现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答疑、投标等文件网上传输。
29.充分发挥评标系统的分析统计功能,对各投标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错漏项一致性、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同一计算机传输等现象进行分析统计,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评判依据。
31.招标文件中,凡引用《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鲁建建管字〔2019〕2号)中相应加分扣分项的,要同等级同规格同等对待,不得排斥与招标项目属于同一专业的奖项。
32.鼓励招投标监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标后评估等形式,加强对招标公告、文件等事中事后监管。对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文件等按比例随机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
33.对已完成开评标的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工程、评标中有重大异议项目及发生投诉的项目,应重点进行标后评估。
34.对在中标后一定时期内,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的项目,要重点监管。监管内容包括:项目管理班子到岗履职、监理例会记录、验收资料签字、领导带班、工程款支付记录与施工合同对应、大型设备购买或租赁费用与实际对比、现场材料签收数量与采购分配量对比、劳务分包单位人员工资是否在总承包成本中列支等情况。
35.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不断优化见证(鉴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完善交易系统和监管系统建设,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为进场交易和行业监管提供保障;推进数字证书(CA)全省互认,推动电子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建筑工程交易中的应用。
36.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管理、共享、运用制度,实现市场主体、中介结构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循、去向可查、监督留痕,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持。
37.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投标监管机构,要督导交易平台服务公司、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加强对重要敏感数据管理,不得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
38.加强涉密信息预警,禁止将涉密信息上传至交易平台。一经发现,立即撤除,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和服务系统设置提示标签。
39.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投诉人对招标人答复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40.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畅通投诉、异议受理渠道,建立台账。投诉、异议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理由。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以各种方式散发失实信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告,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信息共享至信用中国(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