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亿体育生活中,农民工的聘用程序往往并不是那么规范,不少农民工是通过包工头招用进入工地工作。在此情况下,农民工可能与包工头建立了劳务关系,与承接工程的施工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
某装饰公司承接了一项装修工程,并把工程中的装饰部分分包给了赵某个人。2022年8月1日,王某由老乡赵某邀约至该工程工地工作,并与赵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务合同》,约定工资180元/天,包吃包住。王某在该工程项目工作过程中,听从其老乡赵某的安排,从事打灰、运送材料等工作内容。
2022年9月1日,某装饰公司向王某转账支付5000元,备注“赵某班组8月代理付款”。2022年9月5日,王某在工地受伤,出院后遂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装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驳回申请人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书,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赵某签订有《劳务合同》,王某认可其是由赵某招用、工作由赵某安排、报酬也是与赵某进行约定。2022年9月1日某装饰公司向王某的付款备注亦载有“赵某班组8月代理付款”的内容,不足以证明某装饰公司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接受某装饰公司的管理并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无法确认王某与某装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签订了劳务合同,工作内容由包工头安排,劳动报酬亦由包工头支付,该农民工即与包工头建立了劳务关系,与承接工程的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另外,在工程没有转包、分包的情形下,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双方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可以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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